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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实行考试自愿报名、培训自愿参加的原则。 采取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题库命题、考培点实施培训、统一组织考试的电子化考试形式。   2023年上半年外贸单证员考试合格证书已陆续寄发到各考培点,请合格考生凭身份证及时到所属考培点领取。   ♦ 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中心考培点征集工作常年开展,欢迎各有关院校积极申报。  
外贸单证员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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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商务部“十一五”加强商务培训规划的指导精神,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学会培训部)从2011年起在范围内组织开展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和考试工作,为切实做好相关各项工作,特成立“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
       第二条 为遵循依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和使培训、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培训考试中心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培训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的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 积极主动地与学会培训部联系,随时掌握商务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的培训、考试的最新政策和要求;
   (二) 承担外贸单证员岗位培训考试的命题、阅卷、成绩登录、成绩统计分析、证书打印、题库建立与管理等项工作;
   (三) 每年度的外贸单证员岗位培训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写出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文字性总结报告,并连同考试成绩册一并报学会培训部;
   (四) 将打印好的证书交学会培训部加盖印章;
   (五) 负责制订起草《外贸单证员岗位培训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外贸单证员岗位培训考试阅卷规则》、《商务培训考试考场规则》、《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条例》等文件;
   (六) 协助学会培训部组织“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培训师的培训工作,并负责起草《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培训师培训规划》等文件;
   (七) 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培点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 其他。
      第五条 培训考试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 培训考试中心设主任1人,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指导试题题库的建立、试题准备、试卷的批阅、审核等工作;
   (二) 设常务付主任1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培训考试中心与学会培训部的日常联络工作、对各考培点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本中心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的关系;
   (三) 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办公,协助考试中心领导解决和处理有关工作问题;负责试题题库的建设与维护;考试所需软件的开发与完善;负责每次考试前的试题软件的准备及考试后成绩登录、统计公布、发证等工作。
                       
             第三章 保 密

第六条 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参加与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命题、审题、监考和组织考试等方面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原则,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考试试题软件、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均属于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九条 考试试题的征集、命题、审题以及制作的软件等等,都不得利用互联网和局域网进行传递。
       第十条 命题、审题工作结束后,因属于电子化考试的特殊情况,考试原始试题的保管选择安全防盗的设施,由学会培训部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接触试题必须由学会培训部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如发现试题异常或者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学会培训部主任,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与考试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涉密人员如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秘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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